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在案,經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4日將被告甲○○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本院以上開條款為由對被告甲○○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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