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相對人甲○○之子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影本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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