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交簡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4-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甲○○係因行駛於高速公路時車速過慢(未達六十公里)且行車左右搖晃為警察覺有異而攔查,發覺其全身酒味濃厚經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而查獲,證據部分補充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檢字第00一六六九號函一份,及被告於查獲後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凌晨四時十五分許,經命其檢測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十五公分,並停止不動三十秒,閉雙眼,三十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一千零一到一千零三十,等項目,均不合格,有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為憑(見偵查卷第十二、十三頁),另就用筆在二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之檢測項目,員警雖於檢測結果勾選「合格」,然被告所畫之「圓」,筆畫顫抖扭曲,顯不成圓而不合格,是員警此項檢測結果「合格」之勾選顯係謬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速偵字第1418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弄24之2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1、犯罪事實:甲○○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
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仍於94年9月9日晚上11時餘起,在新竹市○○街大潤發附近小吃店飲酒,至翌日即同年月10日凌晨1、2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駕駛車號00—0929號自用小客車,欲往基隆市方向行駛,因不諳路況,且不勝酒力,方向判斷錯誤致往南行駛,嗣於同年月
10日凌晨3時許,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01公里處(新竹縣寶山鄉),經警攔查,並對甲○○作呼氣測試,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而查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告偵辦。
2、犯罪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酒後不能安全駕
駛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之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當場測試酒精濃度,其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80毫克,有該酒精測定紀錄1紙在卷足憑。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倘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駛車輛,是員警據此開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佐。又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觀之,是就本件之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判斷,被告當時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另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1紙附卷足資佐憑,是再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益可證明被告當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3、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4、具體求刑:姑念被告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而因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爰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具體請求就本件犯行論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刑,並諭知緩刑。
5、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檢察官陳玉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雅鈴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