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林恭序 被告 朱規漢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朱政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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