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原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貳顆(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關於「藥錠3顆(總計驗餘淨重1.79公克)」,均應更正、補充為「藥錠3顆(經送鑑定隨機抽樣1顆檢驗用罄,僅餘藥錠2顆,驗餘合計淨重1.79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