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林慶芳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一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全文共計20條,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第8屆董事會108年度第
1次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臺中市政府教育民國108年7月23日中市教終字第1080066622號函等影本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4月2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全文共計20條,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係依法聲請處分,相對人修訂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全文共計20條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及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