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 高慶福 被告 高金地
高炎木 高金賜 高寶琴 高月雲 高月桂 高月霞 高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34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8,511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經原告於翌日親至該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