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水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水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水清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881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1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48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決日期110年09月02日111年0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48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74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2日111年03月2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