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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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 張哲倫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彬 、 王韶荃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