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91號上訴人 張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震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明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僅記載「
1、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000元)。2、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及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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