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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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0年7月18日以台(90)內中社字第9071807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8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5冊第5頁第2424號)。茲因業務及管理需求,乃分別提請第2屆第11次、第2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12屆第11、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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