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11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
事長(更名前為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民生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係由民生報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因民生報已於95年11月結束營運致名稱已名為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並變更捐助章程,以符合組織現狀及事業推展等語,,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變更後條文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影本2份、主管機關函影本1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修正後捐助章程
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