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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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