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432之2號,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且原告是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民事訴訟法對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之管轄法院並無特別規定,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見起訴狀第四頁第五行),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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