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5號原告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麗華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代理人 林婉婷 上列原告因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一0三年四月一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裁定,移送本院。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