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被   告  蔡宸鎂蔡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伍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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