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3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何宜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零 伍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號)提
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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