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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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41號

原告 賴合俞

被告 楊雋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15分整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開庭通知於112年9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原定於112年10月12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徒刑期間112年9月21日至112年10月10日),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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