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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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023號聲請人乙○○
3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6及編號7之本票係屬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四、送達代收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