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債權人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西慶 債務人 李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4,00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陳巧李水來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陳巧、李水來已分別於民國95年6月29日、99年6月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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