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0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志善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2號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即民國102年2月1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102年3月14日送達於被告上訴狀所載之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巷○○號,由送達代收人 陳淑貞 收受,再於102年3月14日送達於被告上訴狀所載之住所: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由其姊夫 林榮興 收受,復於102年3月15日送達於被告上訴狀所載之居所: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依法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此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