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交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交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交簡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在南投縣埔里鎮東埔溫泉附近友人住處內」應更正為「在南投縣○里鎮○○路某友人住處」;「欲返回南投縣○里鎮○○路○號其住處」應更正為「欲返回南投縣○里鎮○○路○號其住處」;證據部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應更正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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