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靜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靜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靜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經鈞院以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0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8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7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並非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