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楷
李何碧珠 李晨顥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王依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文志
王威舜 上列被上訴人蘇文志、王威舜等人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傷害致死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蘇文志、王威舜等二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蘇文志、王威舜等二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