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1號告訴人 陳浚堂 上列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1號告訴人 陳浚堂 上列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