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74號聲請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 非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石佩宜 律師(即 傅聰箕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楊雅馨 律師(即 翁仁彥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翁仁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傅聰箕之遺產、翁仁彥之遺產、翁仁厚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傅聰箕、翁仁彥、相對人翁仁厚於民國80年11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9,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149,499,9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被繼承人傅聰箕已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石佩宜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翁仁彥已於102年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楊雅馨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本院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