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奇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伍點伍陸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奇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檢驗,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奇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稽。㈡而扣案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毛重16.847公克,淨重15.595公克,取樣0.0284公克檢驗,合計驗餘淨重15.5666公克)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1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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