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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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浩於民國94年3月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浩前因施用毒品,經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8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0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94年3月2日凌晨約4、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該署檢察官因認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105年度他字第3311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7月11北市鑑毒字第188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311號卷第34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0.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0.42公克,取樣0.│他命成分。││││01公克,驗餘淨重0.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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