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 李幸芸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建傑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蔡弘健 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林欣宜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96年度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足以認定聲請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已無任何財產足敷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政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