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1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被告前科記錄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八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告訴人住居安全造成之危險及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