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號抗告人 王金鎮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萬吉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