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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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建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
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