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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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廖志昌 被告 莊錦坤
姜錦足 秋福肉舖負責人 王秋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