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 鄭傑 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73萬元之本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廖金樹 應向原告給付40萬元之本息。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利息之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萬元(計算式:73萬元+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