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林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鄧思文 律師被告 張建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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