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6號原告廣勝水電行即 邱銘湸 被告佳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汶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8萬311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