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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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103年度執字第6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蕭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103年5月2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附表:受刑人蕭文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3月10日│102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字第8501號│偵字第26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58號│2446號│2582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358號│2446號│2582號││├────┼────────┼────────┼────────┤││判決│102年11月4日│102年10月2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501號(編│字第13464號(編│字第5560號(接續│││號1至2應執行有期│號1至2應執行有期│執行)│││徒刑1年4月)(10│徒刑1年4月)(10││││3執更字第323號)│3執更字第323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3聲字第1548號裁定│││),尚未確定移送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偵21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43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判決││443號││││├────┼────────┼────────┼────────┤││判決│103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113號(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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