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林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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