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黎東成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固定收入?若有,該工作為何?所得收入為何?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是向何單位辦理投保?
二、聲請人目前生活費來源為何?除殘障補助外,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