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上訴人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上訴人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李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