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請人游盿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樂學數位文理短期補習班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惟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卷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全部爭議事項以……42,000元整與游盿……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以現金當場交付勞方點收無誤。」等語,並經聲請人親自簽名表明已收訖4萬2,000元整在卷,足見相對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已履行完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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