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原告丙○○原告 謝青雲
號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 律師
江仁成 律師 陳麗增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複代理人 顏華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8日下午2時50分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