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施侑均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佳斈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其上建號為同段7166號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非權狀)及其稅籍資料;或依實價登入系統查詢系爭房屋現值約略為何?或陳報該建物現值多少?以上,供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陳報被告施佳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