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已存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7月17日起至126年7月16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2,450,000元、⑵600,000元、⑶18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契約書所載公式支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7月18日、⑵97年8月4日、⑶97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總計尚欠本金2,960,2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2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04字第615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3月30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復中││323│建│││1,761│10000分之168││└──┴───┴────┴────┴────┴─────┴─┴──┴──┴──────┴──────┴───────┘┌───────────────────────────────────────────────────────────────────────┐│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716│新竹市民│新竹市復│住家用,│三層:││││││98.94││││全部│││││生路211│中段323│鋼筋混凝│98.94│││││││││││││││巷15號3│地號│土造,7││││││││││││││││樓││層│││││││││││││├──┴──┴────┴────┴────┴───┴───┴───┴───┴───┴───┴─────┴────┴───┴───┴───┴───┤│共用部分:復中段38建號、1,022.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復中段39建號、600.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