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509號
原 告 黃子琴
被 告 吳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1345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664號),本院於民國11
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