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明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明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明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