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34號

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明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明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明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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