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訴訟代理人 張兆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碧鑾 、 林聰龍 ││74年1月8日│74年7月8日│200,000元│││├──┼───────┼─────────┼───────┼───────┼────────┼────────┼──┤│002│陳碧鑾、林聰龍││74年6月8日│74年12月8日│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