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耿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耿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耿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7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位在嘉義縣○○市○鄉里○○○000號之13之住所,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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