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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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李桔 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農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27日│84,840元│FD0000000││││ 王怡雯 │鹿港分行│││││├──┼───────┼───────┼───────┼────────┼────────┼──┤│002│農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3年5月27日│263,700元│FD0000000││││王怡雯│鹿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