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楊斯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永祺橡膠股份有│第一銀行 溪湖 │103年12月16日│100,800元│FB0000000││││限公司 林佩璇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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